各企业:
根据《深圳市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拨付操作规程》(深财科〔2010〕173号)和《关于发布》(深财科〔2012〕1号),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为事后补贴,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(一)填写账户信息
请受资助的企业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业务系统的“单位基本信息”中填写有关基本账户信息,“银行账户名称”应为企业名称,特别是企业变更了名称的,请准确填写企业最新名称。请认真核对各项信息,确保准确无误,造成银行退票耽误拨付的,后果自负。
(二)提交拨款材料
1.受资助企业拨款办理人员及账户确认函(样本见后)。账户信息务必与第(一)款填写的信息一致;资助金额请填写附件3中对应金额;
2.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(收据书写要求及式样见后);
3.提供办理拨款手续人员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验原件,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及提供联系方式;
4.提供办理拨款手续人员公司身份的依据(法人委托证明)。
5.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“开户许可证”。
6.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与收款人名称不一致的,同时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;
请将以上资料请在6月25日-27日期间提交到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-4号窗口,请在资料首页右上角用铅笔标注附件3表中对应序号;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,请将拨款资料直接交市民中心c区3003。
(三)其他注意事项
1.企业应将资助资金列入研发准备金中,继续用于企业研发,并在国家统计报表中准确反映。
2.市科技创新委会将同市财政委对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抽查,在抽查中发现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实的,将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。对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将记入失信档案,涉嫌犯罪的,将移交司法部门。
3.因违反加计扣除政策受税务部门处罚的,将依照税务部门处罚作出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。对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将记入失信档案。涉嫌犯罪的,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