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湖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落实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持创新创业发展新经济的政策清单》(武新规〔2017〕3号),加速培育瞪羚企业,加快发展新民营经济,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瞪羚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跨越了“创业死亡谷”进入快速成长阶段的企业,具有成长速度快、创新能力强、专业领域新、发展潜力大等特征。
第三条 瞪羚企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,实施动态化管理,一年一认定,一年一授牌。
第二章 认定条件
第四条 认定为东湖高新区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:
1.符合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、高端装备制造、生物医药、节能环保、现代服务业、集成电路和半导体显示、数字经济等产业发展方向。
2.工商、税务、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,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。无违法记录,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。
3.具有“专、特、精、新”特点,近几年成长性好,且满足以下标准之一:
(1)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-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,收入增长率达到20%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%;上年度总收入在5000万元-1亿元之间的企业,收入增长率达到15%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%;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-5亿元之间的企业,收入增长率达到10%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%。
(2)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,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(或等值外币)。
4.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个完整年度(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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孟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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